頂尖對決:數位經濟課稅權與最低稅負制

財務金融學系暨研究所

撰文者/博士班畢業生賴興國、楊宥薰 (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研究處副研究員、助理研究員)

國際稅率高低能影響國際資本流向,進而影響實質經濟。國際稅法涉及「維護本國之稅收主權」與「保障本國涉外納稅義務人之權利」,這可視為各國稅捐單位與各跨國企業之間的利益角逐。想像一個國際大聯盟,績優球員(獲利跨國企業)自然願意付費聘請私人教練(聰穎專家群)以鑽研球技(合法減稅),而跨國裁判群(勤奮稅捐單位)總在研議更妥適的比賽規則(修調國際稅法),以維護主場賽事收入(本國課稅權)且同時保護本國球員(本國涉外納稅義務人)之權利。而在數位經濟下,跨國企業營利所得之課稅權分配競爭,正是球員、教練、裁判之間的頂尖對決。

 

數位經濟之跨國獲利隱蔽性

原本國際租稅管轄權之分配是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遭「重複課稅」,進而傷及國際經貿發展。然而,現今跨國企業可將經濟營利過程幾乎改用數位化方式營運,進而發生「多重不課稅」之稅基侵蝕議題。

Twitch免費提供用戶開設實況轉播,臺灣是Twitch全球前五大流量市場,於2016年度,總計1,600萬不重複人次之台灣人觀看過Twitch播放內容。當時Twitch並未在臺灣成立分支機構,也沒有非獨立代理人,也就是不滿足課稅之必要要件:常設機構。故臺灣對Twitch沒有課稅權利,也就是稅基被侵蝕。再以Uber為例,其平台營運由荷蘭總公司透過網路經營與維護,而臺灣的宇博公司僅是協助招募會員且與Uber司機無任何法律關係,也就是宇博公司僅進行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,故不是荷蘭總公司於臺灣之常設機構,亦即臺灣對Uber也沒有課稅權。

績優球員們在私人教練群密集訓練以精進球技後,也就是跨國企業利用各國稅制之差異與國際租稅規範之不足,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,以達到集團稅負成本極小化之目標,造成對各國稅基侵蝕,嚴重影響各國稅收與租稅公平。想像一下,諸如Google, Amazon, Netflix, Facebook 等巨型跨國企業於臺灣市場獲利,譬如2017至2020 年電子商務市場增長率為12.4%, 13.6%, 14% 與16.2%,2020年市場規模已達到2,412億新台幣,基於臺灣網路普及率已達92.6%以上,民眾在COVID-19影響下,更會選擇減少面對面消費次數,因此,巨型跨境電商更能順勢斬獲逐年成長之銷售量。而這些被賺走的跨境利潤,數位經濟課稅權之現狀為何呢?

 

國際稅收協議之現狀

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(OECD)在10月8日宣布,占全球GDP 90%以上的136 個經濟體已簽署協議,關於數位經濟課稅權將以兩大支柱來解決。第一支柱:預期每年超過 1,250 億美元的利潤課稅權將被重新分配,主要是跨國企業母國降低分配比例,以使利潤來源市場經濟體可提高分配比例;第二支柱:引入15%的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,將適用於營收超過7.5億歐元(約240億台幣)的企業,預計每年產生1,500 億美元的額外全球稅收。

由於各國稅捐單位不易判別看不見的網路經營與維護之細節,故直接定下15%的全球一致性最低所得稅率,這代表即使不是經營數位商業活動之企業,當然也被此15%稅率限制。由於開發中國家通常會設定低稅率或免稅政策來吸引外資入國設廠,但如預計在2023年施行15%稅率前後,國際大廠可能就會改變設廠所在國,進而影響各國的實質經濟。換句話說,擁有G20為成員的OECD,為解決數位經濟課稅權問題,其第一支柱的內容是有利於開發中國家,但第二支柱的內容卻是有利於已開發國家。

也就是國際稅率能影響資本流向,亦影響實質經濟之設廠決策,進而影響各國之就業機會等。筆者認為OECD主導的這一步棋,將能幫助已開發國家喚回外移的設廠資本與就業機會。由於臺灣在數位經濟仍屬於資本輸出國(臺灣資本被賺走),財政部宜持續關注後續OECD稅收協議細則,抑或宜推動受控外國企業(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, CFC)制度,以擴大稅基並鞏固稅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