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次蛻變:對「當日獲利變現」多贏建議

財務金融學系暨研究所

撰文者/博士班畢業生賴興國 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助理教授

預計今年5月左右執行之「當日獲利變現」業務,已獲得金管會110年12月28日第1100365649號令許可。例如,投資人當沖獲利時,能以「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」作為擔保,向證券商申辦借貸並當日獲得撥款;例如,證券業者主張:此業務可創造投資人與券商雙贏,預計提高投資人資金調度靈活度,且證券商承作此業務幾乎沒有風險。

然而,由於沒有任何一位投資人能夠確保每日當沖獲利,換句話說,獲利或虧損,是交易結果,而非交易選擇。證券商承作上述業務仍有風險,那就是被吸引加入的投資人,若交易虧損之T+2 日後,違約風險是否相較於平均投資人為高?也就是必須思考,何類投資人會被吸引加入?

逆選擇

筆者主張「不對稱結構:獲利T+0變現,虧損T+2結算」,基於「逆選擇」概念下,將可能吸引較高違約風險投資人加入,例如,越接近無本當沖者,可能抱著「拚過就變現,沒過就籌錢或違約」的心態,而當少數投資人不幸違約後,其承作交易證券商的違約案例次數就會上升,將可能附帶傷及證券商形象。

「逆選擇」是指「事前」交易雙方存在資訊不對稱,資訊相對缺乏方為避免受損害下,反而作出損害自身之選擇。例如:銀行因為無法瞭解借款者的風險程度,所以提高利率來保障自己可能蒙受的損失,在實際借款前(事前)訂定較高利率,反而造成風險較低者都不願意以此利率借錢,且來借錢者大多是知道自己風險較高,而應該被收取更高利率者,也就是銀行制定的利率,主要會吸引到覺得此利率夠便宜的較高風險族群。

這類似於證券商事前缺乏新開戶者的實際交易風險程度資訊,而「當日獲利變現」業務卻可能吸引到較高違約風險投資人,一旦新開戶者違約後,根據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」,當證券交易違背契約後,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,將導致五年期間無法向任何經紀商下單交易,隱含著證券商透過「當日獲利變現」業務,辛辛苦苦吸引到的新客戶,將可能被迫停止交易。這也是數學模型推論結果。

隨機過程與停時

隨機過程(stochastic process) 的停時(stopping time)是探討玩家第幾次遊戲後會結束遊戲,通常假設遊戲幣歸零時需退出遊戲。然而,當金流支付為不對稱結構時,譬如,玩家第t天獲勝時,可在第t天拿到獲勝遊戲幣;但若嚐敗時,則是第t+2天付出嚐敗遊戲幣,那玩家在獲勝時,有權利自主選擇在第t天夜盤擴大加入遊戲金額,但嚐敗時,就不夠金額在夜盤擴大,代表玩家的遊戲幣流量的波動變化,僅會在獲勝時被放大。數學模型推論結果,此不對稱風險結構的「停時」必然較早發生,也就是更不利於克制不住想擴大遊戲金額的玩家。

筆者進一步建議推動「當日獲利變現」業務再次蛻變成「對稱風險結構」,也就是不論獲利或虧損,都是「當日結算」;當日獲利變現為投資人收到獲利價金扣掉兩天利息 (投資人需付給證券商兩天借貸利息),「當日虧損付現」為投資人付出虧損價金扣掉兩天利息 (證券商需付給投資人兩天借貸利息);另外,既然當日獲利變現業務是技術面可執行的,那當然「當日虧損付現」業務亦能執行,也就是「當日結算」業務具有可行性,且可能讓「純網路證券商」與現行制度呈現具體差異化。

本文主張:「當日結算」業務將能嚇阻無本當沖者、吸引具足額資金交易者、「純網路證券商」承擔合理風險以賺取交易手續費收入、保持市場高頻交易流動性之多贏繁榮。

出處: https://view.ctee.com.tw/analysis/37302.html?fbclid=IwAR0yOGVwyDYO9nCSrshKwGkSNPGVJZr2wLTy4zS0micIli05IlRVNBh9I0w